(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建国诉被告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国,陈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173号原告周建国,男,1969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告陈飞,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国诉被告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国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周建国承担。审判员 粟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