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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建国诉被告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国,陈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173号原告周建国,男,1969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告陈飞,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国诉被告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国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周建国承担。审判员  粟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