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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文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文登市新华彩印有限公司与文登骏马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文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新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昆嵛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育岐,经理。被执行人文登骏马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峰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建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新华彩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登骏马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693791.22元,并负担执行费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文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