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肖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肖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协商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吴惠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佩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