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化阁与王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化阁,王云,王涛,徐西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杨化阁,男,1953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住济阳县。被告王云,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涛,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徐西勇,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杨化阁与被告王云、王涛、徐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徐西勇下落不明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徐西勇的起诉;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王涛已经于2015年8月4日履行部分担保责任,代被告王云偿还借款10000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并自愿放弃对被告王涛的担保责任;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王云庭外协调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云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化阁撤回对被告王云、王涛、徐西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化阁负担。审 判 长 刘振江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人民陪审员 安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新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