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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廖玉清与达州市旭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玉清,达州市旭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廖玉清,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7日,达州市通川区人,初中文化,个体业,现住通川区。被告达州市旭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协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玉清与被告达州市旭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玉清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玉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玉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京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