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汉民初字第4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文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公共交通汉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公共交通汉沽有限公司,张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4583号原告李文玲。委托代理人尹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汉沽有限公司。代表人冼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双喜,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公共交通汉沽有限公司、张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