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商)初字第17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沈阳博众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7282号原告×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相淑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