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行审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贾长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贾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审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放,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贾长顺,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7日,住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5)第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贾长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黑龙镇郑营村委二组1680平方米土地建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2015年4月7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5)第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国土罚决字(2015)第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5)第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国土罚决字(2015)第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清扬审判员 党付省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彦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