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先群与鲍新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先群,鲍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陈先群。被执行人:鲍新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先群与被执行人鲍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鲍新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陈美苏交纳执行款10万元及利息;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用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记录;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鲍新勇名下所有得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118号(一层)、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113-128号B单元301室、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113-128号车库10号、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113-128号D单元(1-3)层、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113-128号C单元302室、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113-128号D单元201室、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113-128号D单元301室、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113-128号C单元202室八处房产已于本案件中予以查封,于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鲍新勇名下所有得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113-128号A单元702室房屋已在另案中评估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苍南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美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6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