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有成与李海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536号原告王**,男,1985年生。被告李**,女,1980年生。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终结。原告王**诉称,2014年原告与被告李**经人介绍认识,按照农村风俗给付女方见面礼及其他彩礼共计30000多元,大约是同年七月份还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没想到被告李**与原告结婚是个骗局。2014年9月份被告李**以为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过家,电话也打不通。原告很苦恼,与被告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在被告又离家出走至今,原告只得到了心灵上的创伤和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很无奈。恳请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李**于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6月23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王**主张离婚,但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素琴审判员 邓丽英陪审员 孙国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书记员李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