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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破(预)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温州市嘉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德莱宝鞋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嘉印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德莱宝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破(预)字第8-1号申请人:温州市嘉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春。委托代理人:季王忠。被申请人:浙江德莱宝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尚团。2015年7月13日,申请人温州市嘉印包装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德莱宝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德莱宝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浙江德莱宝鞋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德莱宝鞋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德莱宝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30日,登记注册股东二人,为:曾尚团、胡耀辉。被申请人浙江德莱宝鞋业有限公司未参加2013年度工商年检,现已停止营业。被申请人浙江德莱宝鞋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温州市嘉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356100元,经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56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但被申请人浙江德莱宝鞋业有限公司拒不支付。经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因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市嘉印包装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浙江德莱宝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浙江德莱宝鞋业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停止经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温州市嘉印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浙江德莱宝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被申请人浙江德莱宝鞋业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申请人温州市嘉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浙江德莱宝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温州市嘉印包装有限公司对浙江德莱宝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德莱宝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潘谷明审 判 员  郑晓锋代理审判员  包建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苗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