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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3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兴家与被告张千军、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家,张千军,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532号原告:郭兴家,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张千军,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兴家与被告张千军、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兴家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兴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家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退还原告郭兴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