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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曾玉环与陈亚行、李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玉环,陈亚行,李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曾玉环,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安县,身份证号码:×××4260。委托代理人郑英伟,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朝阳,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行,女,汉族,户籍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房,身份证号码:×××5064。被告李春华,男,汉族,户籍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房,身份证号码:×××0017。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英伟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56128.5元,并向原告打下欠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5月10日前清还全部货款。然而在还款到期之后,被告拒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置之不理。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货款156128.5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欠条。两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查明:2013年12月26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两被告在《欠条》上确认,欠原告货款156128.50元(已欠十年以上),经双方同意在2014年5月10日前还清,过期一天未付,两被告将前山新城17栋919房以市场价���五折出售给原告。两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两被告欠其货款156128.50元,有两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逾期未能支付欠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两被告偿还欠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亚行、李春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玉环支付人民币156128.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22元,由被告陈亚行、李春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晓霓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杨竹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