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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孙庆锡与单连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锡,单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孙庆锡。被执行人单连强。被子行人王翠珍,女,1975年9月8日生,汉族,住高密市经济开发区西斜沟崖169号。本院在执行孙庆锡与单连强、王翠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判决,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57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