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某根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根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85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根,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1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根犯强奸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2日22时,唐某某、艾某某与杨某根等人在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某网吧附近吃宵夜。饭后被告人杨某根强行将被害人唐某某带到其住处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嘉城路3巷1-1号301房内,并强行与唐某某发生了多次性关系。期间,唐某某反抗致杨某根背部、手臂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根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从事主唐某某的阴道试子、内裤均检出STR分型包含了被告人杨某根的血样、事主唐某某的血样STR分型。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根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根判处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某根对起诉书指控的强奸事实有意见,其认为被害人为其女朋友,且不知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称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害人唐某某(女,1999年5月23日出生)进入龙岗区平湖街道辅某塑胶厂工作,通过同宿舍的艾某某认识了被告人杨某根。2015年1月22日22时,唐某某、艾某某与杨某根等人在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某网吧附近吃宵夜。饭后,被告人杨某根将被害人唐某某强拉硬拽带到其住处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某房内,并于2015年1月23日0时至7时,强行与唐某某发生了多次性关系。期间,唐某某反抗致杨某根背部、手臂、肩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根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1月23日8时许,被害人唐某某的姐姐唐某英报案,民警赶到该塑胶厂将被告人杨某根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阴道拭子、内裤检出的STR分型包含了被告人杨某根的血样、被害人唐某某的血样STR分型。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唐某某(被害人姐姐),我住在龙岗区平湖街道,妹妹唐某某在平湖街道辅城某厂打工,住在厂里的宿舍。2015年1月23日7时26分我接到妹妹的电话,她在电话里哭,然后她哭着说她被那男的搞了,我问她怎么回事,她说昨天晚上和厂里同事去吃饭,厂里的男同事不让她回去,接着那个男同事硬拉着她去他的租房,她拼命挣扎,但还是被男同事搞了。我就打电话叫上两个弟弟一起去找妹妹。我们在忠伟厂车间找到那个男的,期间我们也报警了。警察来了后将那个男的带到派出所,去派出所的车上,妹妹还说不是第一次被那个男的强奸了,这是第二次,第一次好面子不好和我们说,第二次他又来。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2015年1月23日晚上,我和被告人杨某根等六人一起吃饭,当时喝了3杯酒,有点头晕,杨某根说要送我回去,但回去的方向并非我宿舍的方向,后来我拒绝了,杨某根就强拉硬拽,一直往他租房的方向走。跟被告人一起的男子还叫他不要这样,但是被告人不听,一直把我拉到了他租房楼下,我抱着一个铁杆不肯走,后来没力气了就被拉进了被告人的住房。被告人的朋友已经在租房里间睡觉了。之后被告人强行与我发生了性关系,期间我一直哭还一边打他,还用指甲抓到他身上,还咬了他手一口。凌晨他醒了后又强奸了一次。早上我离开后打电话给我姐姐,跟她说我被人强奸了,后来姐姐找到我后就报警了。大概月初的时候,宿舍的大姐生日,几个同事一起吃饭,当晚我喝了几杯啤酒,之后也是被告人硬拉我到他的出租房里,强行与我发生了性关系,我当时也有打他,那次是他第一次和我发生性关系。当时我不想闹那么多麻烦,就没有报警。4、证人李某某(被告人同事),2015年1月22日晚上,我和几个同事一起吃饭,大家有喝酒。之后阿姨和被害人一起去上厕所,阿姨先出来就走了,被害人出来一会大家就说走了。我们一起回去,后来就剩下我、杨某根和被害人,我走在前面听到被害人在吵,杨某根叫我过去帮被害人拿鞋,我说“你这样别搞我”,我感觉他强行带酒醉的女孩子回住处是违法的,我看到那个女孩子喝得有点醉在后面一直吵闹,路途中我还看到杨某根用手抱着被害人,被害人有往后退的意思,但还是被杨某根抱着往前走我就知道被害人不愿意和他回去。到了租房一楼,那个女子就趴在楼梯上哭,随后听到哭声和吵闹声,我就睡着了。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根。5、证人艾某某(阿姨),证实当晚和被害人唐某某,杨某根等一起吃饭,后来唐某某未与其一块走,第二天凌晨两三点左右,唐某某给其打电话,在电话里面哭,说自己惨了,还问其厂里的大门开没开,我说我也不知道,后来直到早上7点多,唐某某才回来。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根。6、被告人杨某根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月22日晚上,我与被害人一起吃宵夜,吃完宵夜后,我叫被害人一起去我住处,被害人不愿意,我就抱着她强行推着她走,把她拉入我的住处,之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我们之前就一起睡过,这次她不愿意,我以为是她矜持,于是就推着她去。我们在同一个工厂上班,是大约半个月前同厂的一个阿姨介绍我们认识的。认识后大约一个星期,我叫她一起吃饭,她来的很晚,吃饭时她喝了点酒,走路有点晃,我把她扶到我的住处,我们还在一起聊天,她还问我是不是喜欢她,我说喜欢,之后我们就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早上她就离开了。发生关系的第二天,有个男的打电话说是她男朋友,叫我小心点,我就没有联系她了。2015年1月22日晚上我们几个同事一起吃饭,阿姨告诉我她也会来。我们六个人一起去吃宵夜,大家喝了点酒,阿姨上厕所回来就先走了,姓唐的(被害人)从厕所出来后我们就一起走了。在路上我叫姓唐的去我的住处,她不去,我就一手抱着她,推着她往我的住处走,她还不断挣扎,但没有挣脱。进到我的房间后就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期间发生了四次,最后一次她不愿意,用手抓我的背部、脸部和右手臂。7、被告人身体伤情照片,证实被告人肩膀、背部、手臂等多处有抓伤痕迹。8、提取笔录,提取了被害人手指甲和案发时穿的内裤。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涉案房间。10、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23日抓获被告人杨某根。11、视听资料,平湖街道辅城坳嘉城路三巷1-1号门口监控录像,被告人的讯问录像。12、鉴定意见,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根体表多处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唐某某的阴道拭子、内裤检出的STR分型包含了被告人杨某根的血样、被害人唐某某的血样STR分型。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根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经查,被告人将酒醉的被害人强行带回住处,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伤情鉴定、DNA鉴定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蓉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首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