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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凝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304号原告李凝冰,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胡丽才(原告母亲),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7号。代表人黄金坤,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凝冰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凝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凝冰负担。审判员林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高蕾(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