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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汪文彪、汪健全等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汪文彪,汪健全,王翔,张瑞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刑初字第45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林洪春,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汪文彪,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杨志海,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汪健全,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刘起荣,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翔,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马玥,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瑞,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吉祥,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文彪、汪健全、王翔、张瑞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5年7月2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向本院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林    阳人民陪审员 傅  炳  林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琳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