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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汤成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00号罪犯汤成士,又名汤可士。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汤成士,于2010年12月17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邳刑初字第5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汤成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汤成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汤成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汤成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成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