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叶秀平与上海伊姿健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秀平,上海伊姿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叶秀平。委托代理人廖树斌。委托代理人辛晓君,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伊姿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泳娟。委托代理人陈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秀平诉被告上海伊姿健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叶秀平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秀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6元(已减半),由原告叶秀平负担。审判员 周 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