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于国英与被告四平市东方红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英,四平市东方红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01277号原告于国英,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四平市东方红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法定代表人邓应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英与被告四平市东方红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国英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于国英负担。审 判 长 张殿志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付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杭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