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沐川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贤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贤云,四川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沐川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马贤云,女,汉族,生于1966年2月4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四川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文义方,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生于1961年6月24日,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申请执行人马贤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俊给付材料款127000.00元、逾期付款损失12981.90元、加倍利息4152.03元及预收诉讼费1469.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144906.50元(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马贤云于2015年8月12日领取案款143101.5元(其中材料款127000.00元、逾期付款损失12981.90元、预收诉讼费734.50元、加倍债务利息2385.10元),并自愿放弃对剩余利息1766.93元的追索,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贤平审判员 邓毅强审判员 王艺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