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伍某某窝藏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某,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3日以安检刑诉[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窝藏的对象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正在审理中,尚未作出有罪判决。于2014年8月2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现中止审理情形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员 张梅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胜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