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二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南宁市星河运输车队、周大文等与韦正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南宁市星河运输车队。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顺风街一巷94号。投资人:周大文,该公司经理。原告:周大文。被告:韦正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星河运输车队、周大文诉被告韦正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星河运输车队、周大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星河运输车队、周大文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星河运输车队、周大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宁市星河运输车队、周大文共同负担。审判员覃慧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卢林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