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88号邓志文与袁品秀,黎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邓志文,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曾競,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品秀,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黎加文,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邓志文诉被告袁品秀、黎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泽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邓志文的委托代理人曾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品秀、黎加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志文诉称:原告与被告黎加文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书判令被告黎加文向原告偿还借款85000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黎加文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XXX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黎加文只支付本金5000元,尚有本金80000元和判项利息没有支付。经查,被告袁品秀和被告黎加文系夫妻关系,且被告黎加文向原告借款也是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和生活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权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黎加文所负的债务实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袁品秀应与被告黎加文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特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对(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项下的剩余债务(借款本金80000元本金及未付利息)承担偿还债务,并追加被告袁品秀作为(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714号执行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原告提供提供人口信息登记表、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XXX号受理执行通知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在诉讼中所主张的事实。另查明,两被告于2006年12月7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原告主张的欠款,是被告黎加文与袁品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依法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黎加文、袁品秀对上述债务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原告申请追加袁品秀为本院(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7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品秀、黎加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裁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袁品秀为本院(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袁品秀对被告黎加文在本院(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XXX号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00元,由被告袁品秀、黎加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颖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