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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绍兴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小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42号原告绍兴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菊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沛敏、丁敏晖,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冬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1元,由原告绍兴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黄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