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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张某,居民。法定代理人朱某。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贾汇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