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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坚与西尔艾里.乃吉木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坚,西尔艾里.乃吉木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228号原告:刘坚被告:西尔艾里.乃吉木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坚与被告西尔艾里.乃吉木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坚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88元(原告已预交),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1435.88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古里美热、代理审判员 古丽 扎尔人民陪审员 努 日 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伊尔 扎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