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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交初字第0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胡归然、胡文菲等与吕耀辉、周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归然,胡文菲,胡钰彬,蒋会冬,柳元珍,吕耀辉,周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交初字第00121-1号原告胡归然。原告胡文菲。法定代理人胡归然,系原告胡文菲父亲。原告胡钰彬。法定代理人胡归然,系原告胡钰彬父亲。原告蒋会冬。原告柳元珍。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石伏龙,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耀辉。被告周燕。委托代理人周美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96号。负责人陈燕,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杰,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归然、胡文菲、胡钰彬、蒋会冬、柳元珍诉被告吕耀辉、周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归然、胡文菲、胡钰彬、蒋会冬、柳元珍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耀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归然、胡文菲、胡钰彬、蒋会冬、柳元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归然、胡文菲、胡钰彬、蒋会冬、柳元珍撤回对被告吕耀辉的起诉。审 判 长  胡 涵人民陪审员  田启明人民陪审员  李淑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