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与刘高辉、邓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刘高,邓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236号原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松波。委托代理人:黄静仪、余琳,广东周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高。被告:邓琳。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银辉,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高辉、邓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德军人民陪审员 詹玉琴人民陪审员 卢淑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