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与李有供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李有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梁顺武,系该所所长。地址:临泽县蓼泉镇蓼泉街。被告李有,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与被告李有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承担。审判员 汪如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谷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