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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等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96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吴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月底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经事先商量,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某号放置3D宝马八联机1组、火龙鸟八联机1组(其中1上分口损坏)、垂直打击老虎机1台用于开设赌场,先后由他人及吴某某为赌客上分、退币,营利数千元。2015年3月23日晚,晏某某(已行政处罚)在上述赌场赌博时,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治安支队查获,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抓获为赌客上分的被告人吴某某,缴获赌资人民币600元。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游戏机中16台机器具有赌博功能,系赌博机。二、2015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某号放置龙腾四海六联机1组、海洋之星Ⅱ金色翡翠六联机1组、黄金万两老虎机1台、动物乐园老虎机1台用于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张某某(已行政处罚)为赌客上分、退币,营利数百元。2015年3月23日晚,杨某某(已行政处罚)在上述赌场赌博时,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治安支队查获,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缴获赌资人民币1,113元,上述赌资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经公安机关认���,上述游戏机中14台机器具有赌博功能,系赌博机。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晏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赌博机认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被告人吴某某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沈宝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