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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安华诉被告付孟彬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安华,付孟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899号原告朱安华,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委托代理高启清,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付孟彬,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安华与被告付孟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安华以原、被告已达成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安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朱安华负担。审判员  赵俊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先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