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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郭云发与张广会、加换英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发,张广会,加换英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494号原告郭云发,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广会,男,现年56岁,汉族,农民。被告加换英,女,现年55岁,汉族,农民。系被告张广会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发与被告张广会、加换英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云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云发承担。审 判 长  张 山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民陪审员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