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破(预)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中孝阀门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孝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破(预)字第4-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王周屋。被申请人:中孝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忠孝。2015年6月25日,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被申请人中孝阀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孝阀门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通知了被申请人中孝阀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孝阀门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中孝阀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9日,��记注册股东二人,为:夏忠孝、余跃飞。被申请人中孝阀门有限公司未参加2013、2014年度工商年检,现已停止营业。被申请人中孝阀门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2417.44元及逾期利息325938.6元、复利,经温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但被申请人中孝阀门有限公司未按裁决履行义务。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因被申请人中孝阀门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系被申请人中孝阀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中孝阀门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停止经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中孝阀门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中孝阀门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被申请人中孝阀门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对中孝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中孝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潘谷明审 判 员 郑晓锋代理审判员 包建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苗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