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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伟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结婚前后感情尚可,儿子出生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近年被告以赌为业,家中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法维持。2013年10月初因口角被告拳打原告头部至伤,从此双方分房至今,没有一起生活。2014年8月15日被告又殴打原告,8月18日原告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双方未一起生活,2015年6月8日被告又到原告租房打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甲辩称,以赌为业不是事实,有半年没上班是为了筹备开店,打架是因为原告不顾家庭和孩子,只要原告为家庭、为小孩想,双方就不会发生矛盾,双方有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被告否认以赌为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对此本院不予认定。其余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结婚并育有儿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存在一定的家庭矛盾,多次发生被告打原告的情况,确实对感情造成伤害,被告有错,应当改正,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能彼此珍惜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克服生活中的困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