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璞、李德明与李德明、徐观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璞,李德明,徐观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207-1号原告胡璞。被告李德明。被告徐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璞与被告李德明、徐观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璞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德明、徐观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璞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德明、徐观民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璞撤回对被告李德明、徐观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08元,减半收取计1290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204元,由原告胡璞负担。审 判 长 章志英人民陪审员 孙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思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