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思龙与安徽省锐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思龙,安徽省锐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98号申请执行人:朱思龙被执行人:安徽省锐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翔,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锐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思龙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锐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8549.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