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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桂平与朱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平,朱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270号原告李桂平。被告朱金明。委托代理人裘灿钢、周思洁,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平诉被告朱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标的,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李桂平在庭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桂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桂平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理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