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桂平与朱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平,朱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270号原告李桂平。被告朱金明。委托代理人裘灿钢、周思洁,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平诉被告朱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标的,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李桂平在庭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桂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桂平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理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