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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鄱民二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周平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鄱民二初字第536号原告周平,女,1979年12月3日,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委托代理人熊吉平,鄱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徐成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小平,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特别授权。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平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其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交强险、商业险保单中双方均特别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且已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为上饶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本院将该案移送上饶仲裁委员会仲裁或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已约定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被保险人(原告)自愿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且明确约定提交上饶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曼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