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里忠与程日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程里忠,程日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程里忠。被执行人:程日清。程里忠与程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里忠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程日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程日清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程里忠案款14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75元,执行费111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10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鹏飞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