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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514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51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鹏,男。委托代理人相张瑜,女。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卫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未人社监罚字(2014)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在西安锦鹏国际酒店用品城项目中未给全体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未人社监罚字(2014)194号行政处罚决定,处以20390.67元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未人社监罚字(2014)194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克域审 判 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咏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