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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恢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树红与谢学农、谢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红,谢学农,谢谦,顾君,天津市奥瑞特环保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中天锦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中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074号申请执行人王树红,农民。被执行人谢学农。被执行人谢谦。被执行人顾君。被执行人天津市奥瑞特环保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通达街556号。法定代表人谢学农,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中天锦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花园16号楼6门。法定代表人谢学农,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东环路1-2-3号楼。法定代表人谢学农,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中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C12室。法定代表人谢学农,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树红与被执行人谢学农、谢谦、顾君、天津市奥瑞特环保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中天锦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中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辰执恢字第0070-0075号六案合并执行,将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60套房屋作价2000万元抵债给申请人,0070-0073号四案执结,余款447628元转入恢字第0074-0075号案件,除去此447628元案款外,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钢审判员 赵大琨审判员 闻 娣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毕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