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非诉执审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小林、全艳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小林,全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沅非诉执审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荷花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5088-0。法定代表人全生伟,局长。被执行人陈小林,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七甲坪镇雷家庄村雷家庄组,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73********。被执行人全艳梅,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七甲坪镇雷家庄村马家坪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81********。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陈小林、全艳梅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沅计生征字(2014)第X2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沅计生征字(2014)第X2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陈小林、全艳梅在生育一个子女后,于2014年8月6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陈小林、全艳梅征收社会抚养费57300元的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陈小林、全艳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更未履行缴纳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沅计生征字(2014)第X2091号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沅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沅计生征字(2014)第X2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华审判员 钟群峰审判员 张干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