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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执字第9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俞小冰与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小冰,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执字第93-01号申请执行人:俞小冰,女,汉族,1989年11月7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法定代表人:张朝河。俞小冰诉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俞小冰每月按2014080811-01号《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金额的1%,从2014年8月11日起计至2014080811-01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居间服务费;如被执行人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如数付款,则居间服务费从2014年8月1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率按月2%计算;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俞小冰居间服务费2万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尔后,申请执行人俞小冰向本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和解执行本案,请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和解执行本案,请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阳法执字第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淑创审判员  姚松辉审判员  翁桂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禄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