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崆民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涂乐乐与平凉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乐乐,平凉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296号原告涂乐乐。被告平凉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城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乐乐诉被告平凉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乐乐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乐乐撤回对被告平凉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涂乐乐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筱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