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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小明与李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明,李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212-1号申请人陈小明,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牟锦莉,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志忠,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汪其红,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李荣华,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陈小明与被申请人李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小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荣华价值4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线索:即被申请人李荣华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星大道XX号X栋XX楼X号的房屋(权01***27、监证03***43)。担保人汪其红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川A*****卡宴牌越野小型客车一辆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作出(2015)邛崃民保字第2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46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李荣华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担保人汪其红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汪其红所有的车牌号川A*****卡宴牌越野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李荣华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星大道XX号X栋XX楼X号的房屋(权01***27、监证03***43),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