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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国某甲与国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某甲,国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国某甲,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国某乙,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某甲与被告国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国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国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苏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