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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旗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蔡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旗成建材有限公司,蔡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78号原告佛山市旗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2000247255。法定代表人巫艳琼。委托代理人邓紫聪,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诗文,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学,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公民身份号码:×××4159。原告佛山市旗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丽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紫聪、许诗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旗成建材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经销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经销“意美嘉”陶瓷产品,上述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一直按着被告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陶瓷产品货物,截至2015年5月2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42130.4元未予支付,原、被告双方亦签订《还款协议书》予以确认,同时被告承诺分三期向原告偿还完毕上述货款,但被告并未按约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经原告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042130.4元及违约金7294.91元(暂计至起诉之日,主张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蔡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佛山市旗成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经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3、还款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数额及还款责任。被告蔡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据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亦无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1月30日,原告佛山市旗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学签订《经销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为“意美嘉”品牌陶瓷产品在南京地区的总经销商。2015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双方一致确认,截至协议签订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陶瓷产品货款1042130.4元,被告承诺分三期支付,于2015年5月28日前偿还415000元,于2015年6月28日前偿还566000元,于2015年7月28日前偿还61130.4元;若被告未按协议偿还货款,原告有权以未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被告追究违约责任。截至庭审之日,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原告经催款未果,遂起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蔡学未向原告支付货款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佛山市旗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学签订《经销合同》、《还款协议书》,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并已约定还款期限,现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货款1042130.4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5月29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蔡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旗成建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042130.4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5月29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佛山市旗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7122元,由被告蔡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宝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