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商终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百胜马口铁有限公司与李祥友、李大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祥友,连云港市百胜马口铁有限公司,李大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商终字第00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祥友。委托代理人胡广德,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市百胜马口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朱学英,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其伟,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李大胜。上诉人李祥友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百胜马口铁有限公司、原审被原告李大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商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祥友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百胜马口铁有限公司、原审被原告李大胜三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李祥友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连云港市百胜马口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祥友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百胜马口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大胜三方自愿和解。被上诉人连云港市百胜马口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经上诉人李祥友与原审被告李大胜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李祥友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连云港百胜马口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商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连云港市百胜马口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李祥友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连云港市百胜马口铁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820元,由连云港市百胜马口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李祥友已预交),减半收取4900元,由李祥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洋审 判 员 刘 场代理审判员 刘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亚威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的,经其他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