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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南一化工经贸有限公司与无锡福祈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南一化工经贸有限公司,无锡福祈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117号原告无锡市南一化工经贸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蠡园街道湖景社区石埠139号。法定代表人苏栋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震宇,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福祈制药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洋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卓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南一化工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福祈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南一化工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南一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南一化工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322元减半收取5661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181元,由原告无锡市南一化工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